探视权的规定:法律如何演变?
泰顺刑事律师
2025-04-26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相见、交往的权利。随着法律的发展,探视权的规定逐步完善,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心理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时,探视权尚未单独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进行规定,而是通过相关司法实践中认识到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开始明确了探视权的概念,并逐步细化了具体实施方式和条件。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探视权已经成为亲子关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探视权的实现方式、限制条件以及如何平衡双方父母的权利与未成年人的福祉。这些法律条款的演变体现了对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深化理解和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响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三节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因子女个人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共同生活的,父母仍有探视权。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有权和义务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性格尊严等职责。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双方均有探视权。具体实施方式和条件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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